沈杨飞律师

沈杨飞

律师
服务地区:浙江-绍兴

擅长:合同纠纷,公司企业,环境保护,刑事案件,互联网纠纷

隐名股东A公司要求B公司显名登记民事判决书(代理A公司成功案例)

来源:沈杨飞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01
人浏览

    裁判要旨:本院认为: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本案中,第三人C公司持有被告B公司70%股权中的10%系代原告A公司持有,相应的出资款亦是原告实际出资,各方对此均没有异议。被告B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第三人C公司与D公司。现第三人D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原告A公司就该股权进行显名,第三人C公司亦未表示反对,故本院确认原告A公司系被告B公司股东,且持有被告10%的股权(即第三人C公司持有的70%股权中的10%归原告所有)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应当应股东的请求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,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故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,合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第三人D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应予以配合。

附:民事判决书


原告:A有限责任公司。

委托代理人:王水根、沈杨飞,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B置业有限公司。

第三人:C有限公司。

第三人:D有限公司。

原告A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与被告B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B公司)、第三人C公司(以下简称C公司)、D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D公司)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,原告A公司于2015XX日向本院起诉,本院于同日组成合议庭立案受理。2015XX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水根、沈杨飞,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,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,第三人D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公司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A公司起诉称:被告B公司系一家于2006****日由E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E公司)与F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F公司)共同投资在HZ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为1个亿。B公司于2008****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动工。B公司目前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本案第三人C公司及D公司,其中C公司登记出资7000万元,占注册资本70%D公司出资3000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30%E公司与F公司在成立B公司时,经协商确定由原告法定代表人XXX担任总经理,并确定由XXX投资成立的公司参股10%,在2007****日(此时B公司尚未动工),原告将参股B公司10%的出资即100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的名义支付给E公司,E公司也于同日开了相应的收据。E公司为了从形式上保持对被告B公司的绝对控股权(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),要求原告的10%出资由E公司代持。但同时提出原告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B公司的经营决策,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XXXB公司的总经理,负责经营管理,当时被告、第三人对原告实际出资的身份不持异议,故原告没有对E公司代持10%的股权提出异议。2009**月,E公司提出将B公司的全部股权全部变更到第三人C公司名下,原告的10%出资也一并变更到C公司,由该公司代持,原告享有的权利义务没有变更。因E公司与C公司是内部关联企业,实质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,原告对该变动未提出异议。20091225日,E公司将70%的股权变更登记为C公司持有。原告的10%股权由C公司代持后,仍以股东身份参与B公司的经营决策。B公司现存的两个股东即本案第三人对原告作为B公司的10%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也不持异议,原告按出资比例通过C公司享受了B公司的分红2000万元。综上,为了明确原告的权利,原告依法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:1、确认原告为占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10%的实际出资人;2、被告B公司立即将登记在第三人C公司名下的10%出资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,即办理将原告的10%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。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,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:

证据1、被告B公司的工商信息一组,证明被告B公司的基本的情况,及原告A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事实。

证据2E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一份、银行汇票三张和汇票申请书一份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(复印件)一份,证明2007****日,原告A公司通过支付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方式取得被告10%股份的事实。

证据32009****日股东会决议一份、股权转让合同一份、B公司工商变更信息一组,证明原告A公司的10%出资变更为由第三人建景建材代持的事实。

证据4、股东会决议二份、2012****日本票及银行回单、收据一组,证明原告A公司通过E公司取得B公司10%2000万元分红的事实,证明为B公司的实际出资人,对此被告及股东予以认可。

证据5、某公司职工协会登记信息、E公司工商登记信息、F公司工商登记信息、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,证明上述四公司均为关联企业的事实。

被告B公司答辩称:对于原告A公司向E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,占有公司10%股权的事实无异议。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股权变动情况及分红情况无异议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,要求法院判决。
被告B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第三人C公司陈述称:本案所涉的B公司的开发的项目是HZ某房地产项目,2006年由E公司通过土地公开交易拍卖获得。B公司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XXX负责实际运作。并由XXX或其授权的人员、公司持有该公司10%的股份。B公司成立后,E公司收到了XXX开设的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。后第三人C公司收购了E公司在B公司的股权。原告作为第三人C公司的隐名股东参与决策,享受分红。综上,第三人C公司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,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,要求法院判决。

第三人C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第三人D公司陈述称:原告A公司确系被告B公司的隐名股东,其股份在第三人C公司名下。同意原告A公司显名的诉讼请求。

第三人D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。

原告A公司提交的证据经被告B公司,第三人C公司、第三人D公司质证无异议,本院认为,原告A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要件,能证明原告A公司的主张,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。

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,及原、被告、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

因开发建设HZ某房地产项目,2006****日,E公司及F公司投资设立了被告B公司,并由XXX担任总经理。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,其中,E公司出资7000万元,占注册资本70%F公司出资3000万元,占注册资本30%。同时,E公司与XXX口头约定,由XXX或其授权人员持有B公司10%股份,该股份登记于E公司名下。2006****日,XXX投资设立原告A公司。2007****日,原告A公司以银行汇票形式向E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。2009****日,F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B公司30%股权转让给H有限公司。2012****日,H有限公司又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本案第三人D公司。2009****日,E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B公司70%股权转让给第三人C公司,并由第三人C公司继续代原告A公司持有被告B公司10%的股份。现被告B公司登记股东为第三人C公司出资7000万,占注册资本70%,第三人D公司出资3000万,占注册资本30%2012****日、2012****日,被告B公司分别做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分配,第三人C公司分得1.4亿元,第三人D公司分得0.6亿元。上述分红,第三人C公司按照原告所持股份份额分三次向原告共支付了2000万元。

本院认为: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本案中,第三人C公司持有被告B公司70%股权中的10%系代原告A公司持有,相应的出资款亦是原告实际出资,各方对此均没有异议。被告B公司的登记股东为第三人C公司与D公司。现第三人D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原告A公司就该股权进行显名,第三人C公司亦未表示反对,故本院确认原告A公司系被告B公司股东,且持有被告10%的股权(即第三人C公司持有的70%股权中的10%归原告所有)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应当应股东的请求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,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三人。故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,合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第三人D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应予以配合。据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第三款、第七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>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确认原告A公司拥有被告B公司10%的股权;

二、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告B公司10%的股份(第三人C公司名下)变更登记至原告A公司名下,并记载于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。

三、第三人C公司、D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。


以上内容由沈杨飞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沈杨飞律师咨询。
沈杨飞律师
沈杨飞律师
帮助过 2685 万人好评:59
  • 经验丰富
  • 态度好
  • 解答快
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80号滨江大厦C楼2层
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
  • 律师姓名:沈杨飞
  • 执业律所: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• 执业证号:*********
联系本人CONTACT ME
  • 服务地区:浙江-绍兴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80号滨江大厦C楼2层